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 -竞猜计算器足球胜平

21综合
2022-06-24 23:29

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 沪股通etf和沪港通下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 深股通etf和深港通下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

上交所就发布《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2022年6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修改《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前期,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共识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丰富互联互通交易品种,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交所就修订《实施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关于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上交所共收到14家市场主体关于放宽etf标的选取条件等建议;关于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未收到市场意见、建议。基于双方监管机构达成的共识,为尽快推动etf纳入标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在吸收市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并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研究etf标的选取条件等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港通机制。

二、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答:一是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上交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沪港通标的范围,具体如下:上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此外,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后续,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二是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交易行为。发布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明确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三、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答: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上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修订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限制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沪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深交所就修订《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2022年6月2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深证上〔2022〕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共识,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丰富深港通交易品种,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前期,深交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分别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以及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深股通交易行为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共收到14家市场主体21条意见建议,在研究吸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接下来,深交所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研究etf标的选取条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深港通机制。

二、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答:一是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深交所与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深港通标的范围,具体如下:深交所etf过去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深沪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纳入标的的etf须满足上市满六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将每半年调整一次。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首次纳入港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请予以关注。

二是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深股通交易行为。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界定标准。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三、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答: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共同修订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深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丰富投资标的,规范沪股通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8号)同时废止。为保证《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etf首次纳入沪港通标的相关安排

沪股通etf和沪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沪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调出情形的除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港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调出情形的除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二、规范沪股通标的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安排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对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前已开通沪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自《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并执行以下安排:

(一)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标的证券。

(二)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股通主动买入沪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分配股票股利)等被动取得沪股通标的证券的情形除外。存量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标的证券可继续卖出。

(三)过渡期结束后,联交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其为内地投资者客户参与沪股通交易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

因联交所参与者倒闭等事由导致其存量内地投资者客户无法参与沪股通交易的,前述投资者仍可转至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处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交易事项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暂缓实施条款安排

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沪股通etf暂不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涉及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暂不实施。上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规范深股通交易行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etf首次纳入深港通标的相关安排

深股通etf和深港通下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至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深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港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首次纳入港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请予以关注。

二、规范深股通标的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安排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对于第四十条施行前已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自第四十条施行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并执行下列安排:

(一)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深股通买卖深股通标的证券。

(二)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深股通主动买入深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分配股票股利)等被动取得深股通标的证券的情形除外。存量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深股通标的证券可以继续卖出。

(三)过渡期结束后,联交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其为内地投资者客户参与深股通交易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

因联交所参与者倒闭等原因导致其存量内地投资者客户无法参与深股通交易的,前述投资者可以转至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处申请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交易安排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暂缓实施条款安排

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深股通标的证券属于创业板股票的,暂不能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五十条第二款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深股通etf暂不能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涉及深股通etf作为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暂不实施。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来源:上交所、深交所)

(编辑:毕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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